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称“报告书”)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心目的: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科学、系统地分析、预测和评估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提出具体、可操作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作为项目决策和环境管理的核心依据。
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大型、复杂的或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如:石油化工、钢铁冶炼、水利水电、机场、铁路、危险废物处置、涉及自然保护区或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
依据法律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制度的根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报送与审批流程
1. 确定环评形式
建设单位首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 委托编制
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环评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3. 编制与公众参与(最初阶段)
技术机构开展初步的现状调查、工程分析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建设单位在确定环评机构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开,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最初的信息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环评机构名称、公众意见表等。
4. 报告书编制与公众参与(第二阶段)
技术机构完成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建设单位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
公众意见表。
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同时,通过报纸、网站、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公开信息,并征求特别是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5. 提交申请
公众参与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并附上以下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公众参与说明(这是报告书独有的强制性要件)。
6. 部门受理与技术评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受理。
受理后,主管部门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进行严格的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会,形成技术评估意见。
7. 审批决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公示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结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法定时限内(报告书为6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通过的,出具《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8. 后续要求
获得环评批复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法定条件。
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成后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
核心流程 | 确定形式 → 委托编制 → 两次公众公示 → 编制报告 → 提交审批 → 技术评估与专家评审 → 获得批复。 |
审批时限 | 法定9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估、公示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