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简称“报告表”)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对环境影响较轻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它是介于“环境影响报告书”(针对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和“环境影响登记表”(针对轻微环境影响项目,只需备案)之间的一种简化版环评文件。
与报告书的主要区别:
项目类型:适用于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项目(如小型制造业、餐饮、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
内容深度:内容大幅简化,侧重于工程分析、污染源强核算、环保措施可行性论证等核心内容,无需进行大规模的现状监测和复杂的预测模型分析。
审批时限:审批流程更快,法定审批时限短于报告书。
依据法律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制度的根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报送与审批流程
1. 确定环评形式
建设单位首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查并确定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 委托编制
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环评技术机构(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委托单位。
3. 报告表编制与公众参与
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踏勘、收集资料、进行工程分析和水平衡计算等,编制报告表。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报告表项目虽无需组织正式的公众参与座谈会、听证会等,但仍需进行信息公开。通常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报纸或建设单位网站上发布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公示报告表全文,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通常不少于5个工作日)。
4. 提交申请
报告表编制完成且公众参与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并附上以下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公众参与说明(包括信息公开、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等)。
5. 部门受理与审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受理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会,形成技术评估意见。
6. 审批决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公示情况等,结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法定时限内(报告表为3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通过的,出具《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7. 后续要求
获得环评批复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法定条件。
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
核心流程 | 确定形式 → 委托编制 → 编制报告与公众参与 → 提交审批申请 → 技术评估与审查 → 获得批复。 |
审批时限 | 法定6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估、公示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