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是指生产建设单位(如矿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房地产等工程项目),为了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的专项设计和实施方案。
依据法律
水土保持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报送与审批流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报送”流程,核心是报送给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流程如下:
1. 确定编报范围
建设单位根据《水土保持法》和项目所在地,判断项目是否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确定是否需要编报方案。
2. 委托编制
3. 方案编制
技术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调查,依据技术标准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根据项目扰动面积和强度等因素确定编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4. 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常是县级以上水利局/水务局)提交审批申请,并附上水土保持方案。
5. 部门受理与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受理。
受理后,主管部门委托技术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6. 修改完善与审批决定
建设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审核,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通过的,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7. 后续流程(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
方案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监测: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形成验收鉴定书,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验收通过后,其公开情况需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情况进行核查监督。
总结
核心原则 | “三同时”制度 (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核心流程 | 确定编报 → 委托编制 → 编制方案 → 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技术评审 → 获得批复 → 实施与监测 → 自主验收与报备。 |
责任主体 | 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编报、实施、监测和验收。 |
